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喪失新穎性:
(壹)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特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泄露申請內容的。
證明材料
因此,在上述三種情形中的任何壹種情形下,申請人請求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應當在提出申請時在請求書中寫明,並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證明材料。內容未經申請人同意公開的,申請人在申請日之後知道的,應當在知道該情況後兩個月內提交證明材料。
(壹)國際展覽會的證明材料由展覽會主辦單位出具。證明材料應當註明展覽的日期和地點、展覽的名稱以及發明的日期、形式和內容,並加蓋公章。
(二)學術會議和技術會議的證明材料,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組織會議的全國性學術組織出具。證明材料應當註明會議的日期和地點、會議的名稱以及該發明發表的日期、形式和內容,並加蓋公章。
(三)申請人提交的涉及他人公開申請內容的證據材料,應當註明公開的日期、方式和內容,並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逾期提交證明材料或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審查員應當發出不要求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