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樟木衣箱廠在箱包廠專利申請日前也獨立研制出相同的產品,並於1995年5月5日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做好了制造該產品的必要準備,該廠經過試產,
首先試產有先用權,可以在別人的專利授權後在原來範圍繼續生產
試產期間是否已經向公眾完全公開產品,如果公開,則在後申請的專利權不符合新穎性的規定,可以提出無效,如果無效成立則該專利權自始至終不存在更不存在什麽侵權
從1996年開始擴大生產能力,使生產該產品的規模超過了箱包廠申請專利之前的規模,箱包廠得知後於1997年9月法院起訴,指控樟木衣箱廠侵犯了其專利權,要求停止並賠償損失。
如果試產期間相應作了保密工作,對方的專利權具有新穎性也符合其他規定,那麽侵權,因為在別人的申請人之後擴大了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