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3.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4.具體的賠償項目和數額的計算標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有詳細介紹,建議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