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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有哪些?

根據《專利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計。”.發明: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方案。我國專利法規定,可以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有兩類,壹類是產品發明,壹類是方法發明。產品發明是指人工制造出來的新物品或物質,它主要是指以有形形式出現的壹切發明;例如汽車、船只、儀器等,而純自然狀態下的物質不能取得專利權,例如新發現的植物。方法發明是指制造產品或物質的工藝方法等,例如合成纖維的方法。

發明屬於技術範疇,但又不是絕對的技術,壹項發明應符合國家法律和道德韻要求,才能受到保護,例如有人發明最新的盜竊工具或吸毒工具,從技術上講有創薪,但卻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因此不能得到專利。

.實用新型:所謂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提出的合於實用的新方案。實用新型專利只適用於產品,不適用於工藝方法。

.外觀設計:它是指對產品的外型、圖案、色彩或它們的結合作出的富有美感並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必須附著在產品上,如果喜開產品而單獨存在,就不成其為專利法上的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只限於產品外觀的藝術設計,而不涉及產品的技術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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