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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老板以專利技術入股公司,作為3000萬無形資產,現在稅局說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沒有合法的辦法免除和少交。

該專利技術入股做為資產,且企業已經進行了攤銷,則可視做該個人已經將專利技術賣給了企業,所以當然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現在要否認不交個稅,那麽稅局已經認可了沒有賣出,這個時候,對於企業來說,當然就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對應的就需要交企業所得稅。

從3000萬的20%,同意減少到1000萬的10%,稅局已經非常講理了。

任何要列支的成本費用,都需要有合規票據的支撐,公司財務人員應該有這種稅務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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