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兩種情況:
在別人申請專利前就在生產該商品,並通過銷售等方式造成了公開,那麽就可以保留相關證據來無效對方的專利;
在別人申請專利前就在生產該商品,但並沒有進行銷售等公開行為,那麽按照專利法第69條的規定,不視為侵權,但只能在原有的規模範圍內繼續使用。
參考專利法第69條: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壹)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