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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論述我國職務發明的定義及其判定條件

我國職務發明的定義及判定條件:

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屬於以下情形之壹的,即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在專利法中,這種關系集中體現為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問題,即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問題。

職務發明的作用

職務發明人與其所在單位的關系是壹種勞動合同關系,在資本主義國家則表現為雇員和雇主的關系。在專利法中,這種關系集中體現為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問題。

即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問題。原則上,這壹問題的解決應當遵從合同優於法律的原則,即有關發明創造成果權歸屬問題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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