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才引進的類型
1.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發明或專有技術並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的人才。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和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50周歲以下具有全日制高級專業技術資格,40周歲以下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才。具有國民教育專業研究生學歷並獲得博士學位或曾在國外留學並獲得博士學位的45歲以下人員。
2.國民教育專業研究生畢業並具有碩士學位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不含助理級職業資格,下同)或已在國外獲得碩士學位的40周歲以下人才。
二、引進人才所需申報材料:
1,轉賬申請;接收單位證明;
2、學歷和職稱證明;
3.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的相關證明;
4.被拆遷人的戶籍證明和家庭成員關系證明或者公證書;
5.被拆遷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