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9條第1款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壹項專利權。但是,同壹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申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專利法所稱“同樣的發明創造”是指權利要求書所要求保護的範圍不同即可。並且只要第二個申請在第壹個申請未公開前提交,第壹個申請就不會影響第二個申請的創造性。新穎性的判斷標準還是看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範圍是否相同。
核心技術作為單獨的申請也切記要抓緊,壹定要在第壹個申請未公開前提交申請。維權的時候遵循是否侵權產品或方法“全面覆蓋”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範圍的原則。核心技術若授權,構成權利要求所保護範圍的特征最少,範圍最廣,最好用;但是萬壹核心技術的專利被無效,其他兩個被授權的話,還能在壹定範圍內起到保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