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種產品的新用途可以申請專利。用途發明,是指將公知產品用於新的目的的發明。如果產品的新用途,能夠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這種用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發明具備創造性。例如將作為木材殺菌劑的五氯酚制劑用作除草劑而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該發明具備創造性。但是,如果新的用途,僅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公知的性質,則不具備創造性。例如將作為潤滑油的公知組合物在同壹技術領域中用作切削劑,則不具備創造性。
申請專利的條件
1、 對專利申請人的要求
專利申請人是指有權就該發明創造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個人或單位。專利權人指依法享有專利權的個人或單位,包括專利權持有人和專利權所有人。所謂專利權持有人指專利申請獲得批準的全民所有制單位;而專利權所有人則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以外的其他專利權人。 2、對於職務發明
根據《專利法》第六條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之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這裏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的同時所做出的與該工作相關的發明創造;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這裏所稱的“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