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以專利技術入股有兩個重要前提,其壹,此專利已獲得國家專利局頒發的專利證書,且仍處於專利有效期內;其二,以專利技術入股的人必須是是專利的合法權利人。2、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包括以專利所有權入股、以專利實施許可權入股,還有把專利申請權也視為專利技術作價入股。以上三種出資形式都是合法可行的,但實踐中對於以後兩種方式出資入股的,在壹些問題的處理上還存在壹定的法律障礙,比如對於專利獨占實施許可權的評估作價在實踐中不好確定以及出資義務的完成不容易確定等問題,所以,實踐中很少采用以後兩種方式入股的。在簽訂出資協議時,最好明確以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為了減少糾紛,首當推以專利所有權入股。3、在以專利技術入股時,還應當考慮到明確技術資料的交接和權利的移交、專利入股方的技術培訓和指導、後續改進成果的權屬和各方的違約責任等合同條款。4、以專利所有權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資手續方可認定出資無瑕疵,首先須對專利的價值進行評估,專利所有權的評估作價雖無統壹的標準,但在實踐中可根據技術含量、壽命周期以及周期處於壽命的階段由專業的評估人士來評估。然後專利權人依據設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專利局辦理專利權轉移於被投資的公司的登記和公告手續,工商登記機關憑專利權轉移的手續確定以專利技術入股的股東的完成股東出資的義務。5、專利入股需要特別註意專利技術的可靠性和專利權的時效性,由於審批專利的審查員受專利局文獻存儲量的限制和工作疏忽等原因,給不具備專利條件的技術授予專利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另外對於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是不進行實質審查的,所以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提出宣告專利無效的申請。壹旦被宣告無效就不具備財產權的屬性,就不能作為入股的技術。因此在簽訂協議前對專利進行必要的審查檢索及在合同中約定入股專利被宣告無效或權利終止後股東之間以及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是非常必要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聯營合同,但技術入股人不參與聯營體的經營管理,並且以保底條款形式約定聯營體或者聯營對方支付其技術價款或者使用費的,屬於技術轉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