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外收入屬於應稅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屬於適用增值稅的業務的,開具增值稅發票;如果不是增值稅業務,不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取得的下列所得為應納稅所得
(壹)生產經營勞務收入,是指納稅人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營業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經營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二)財產轉讓所得,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三)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和其他有價證券所支付的利息,其他單位所欠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金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等財產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經營權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在境外投資分享的股息、紅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代行政府職能的事業單位取得的罰款收入除外)、打包存款收入、因債權人原因不能支付的應付賬款、物資和現金的盤盈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如何核算公司的營業外收入?
營業外收入是指企業確認的與其日常活動不直接相關的各種收益,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收益、政府補助、存貨收益(現金)收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益、債務重組收益、捐贈收益、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等。不是企業經營資金消耗產生的,本質上是凈收入。營業外收入的會計處理如下:
1.企業轉讓固定資產時,應先結轉固定資產原值和已計提的累計折舊額,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收到雙方商定的價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算”科目;最後,如果損益結轉清理,且轉讓價格高於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可借記“清理固定資產”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2.企業處置無形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等費用,借記“累計攤銷”,貸記“應交稅費”、“銀行存款”等科目。
根據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根據貸方余額貸記“營業外收入——非流動資產處置收益”。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同時結轉。
三。確認的政府補助收益,借記“銀行存款”、“遞延收益”等科目,貸記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