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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私自張貼大字報,犯法嗎?

張貼大字報侵犯他人名譽權,違反《侵權責任法》。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擴展資料

案例:

2011年11月10日,秦都區人民法院渭濱法庭審結壹起名譽權糾紛案件,法院認定被告李鵬、王樂、趙嚴、焦貴在小區內張貼大字報對原告潘榮進行人身攻擊,構成名譽侵權,判令四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向原告賠禮道歉。

原告潘榮在鹹陽市中華苑小區內成立的中華苑小區業主自治管理委員會中擔任副經理職務,主持日常工作,並兼管財務。該小區後又成立中華苑小區業主代表委員會(尚未登記註冊),被告李鵬系該委員會負責人,被告王樂、趙嚴、焦貴均系該委員會成員。

2011年6月4日,中華苑小區業主代表委員會在中華苑小區內多處張貼《“花仙子”粉飾下的潘榮》壹文,聲稱原告將業主所交物業費、采暖費等“公款私存”,並“將公***綠地60多平方圈入自家住宅範圍”,“侵占綠地、化公為私、違章搭建,這是嚴重的以權謀私!”“潘榮為了中飽私囊,現在已經作假帳,企圖逃避審計。”

原告認為被告捏造、散布虛假信息,對原告進行人身攻擊,人格侮辱及誹謗,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故訴至法院。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壹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壹款之規定,遂判決被告李鵬、王樂、趙嚴、焦貴立即停止傳播並撤回《“花仙子”粉飾下的潘榮》壹文,並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鹹陽市中華苑小區內向原告潘榮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

法院網-張貼“大字報”攻擊人身,四被告被法院判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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