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東的數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2人,最多50人,也有規定30人的,沒有要求必須設立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沒有數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達幾十萬人,甚至上百萬人,要求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二、註冊的資本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較少,公司依據生產經營性質與範圍不同,其註冊資本最低數額在10萬-50萬之間;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額,我國《公司法》規定為500萬元。
三、股本的劃分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劃為等額股份,其資本按股東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劃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是等額的,其股本的劃分,數額較小,每壹股金額相等。
四、公司組織機構的權限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事會,因此,董事會往往由股東個人兼任,機動性權限較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和組織復雜,股東人數較多而相對分散,因此,股東會使用的權限受到壹定限制,董事會的權限較集中。
擴展資料
有限責任公司優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壹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其缺點是由於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範圍和規模壹般都比較小,難以適應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達到法定的人數,應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發起人。 規定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是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達到法定資本額。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最低限額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規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項;必須有壹定的組織機構,對公司實行內部管理和對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是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董事會是執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依法對董事、經理和公司的活動實行監督。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