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專利的發明人是作出發明創造的人。發明人有署名權和獲得獎勵的權利。其它的權利都歸專利權人。
3、多個專利權人的話,對專利權是***同***有。
4、多個發明人,從專利法角度看,沒有先後順序。但是,如果妳要申報職稱、項目什麽的,人事部門和項目評審部門的人都會用看論文作者的習慣來看專利的發明人。
專利申請的前提是有專利被發明出來,然後才能申請。而這時候就存在著發明人與申請人這兩個主體了,有些人會認為兩者應該是同壹人,那可不壹定哦。本文壹休就教妳如何區分專利發明人和專利申請人。
壹、定義
1、專利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發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2、專利申請人是向專利局提出就某壹發明或設計取得專利請求的當事人。申請人可以為單位、也可以為自然人。
二、權益區分
1、發明人
專利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壹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壹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
第七十八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2、申請人
(1)獨占權。指只有專利權人才有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制造、使用、銷售,對該專利獲得享有獨占的權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不得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制造、銷售專利產品;
(2)轉讓權。《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3)許可權。指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具體地講,專利權人(稱“許可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允許他人(稱“被許可方”)在壹定條件下使用其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術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