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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壹)向同壹招標項目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不同項目信息的;

(二)設定的資質、技術和商務條件不適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或者與履行合同無關的;

(三)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或者中標條件的;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用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界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國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或者組織形式的;

(七)以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是關於禁止排斥、限制投標人的。

允許潛在投標人公平參與投標競爭,是招標投標制度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的前提和保障。受地方機關和部門利益影響,甚至投標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實踐中以各種方式排斥和限制潛在投標人;

阻礙了統壹、開放、競爭的招投標市場的形成。針對這種情況,本條對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行為作了詳細規定,為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查處提供了明確依據。

以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踐中可能出現的情況包括: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中對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不合理要求;

以各種借口阻撓潛在投標人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在出售期限、投標截止時間以及招標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時間等方面不符合規定的;要求投標人提交超過規定比例的投標保證金。

有區別地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招標項目信息;設定的資質、技術和商務條件不適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或者與履行合同無關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和獲獎情況作為評標或者中標條件的;

定義或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國或供應商;不同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應當接受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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