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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的歷史背景

上個世紀裏,在有關保護工業產權領域的其他國際條約產生之前,由於各國法律的差異性,所以在世界各國要想獲得工業產權的保護是很困難的。而且,專利應用不得不同時在所有的國家產生,為的是避免在壹國的公開導致了破壞其在其他國家的新穎性。這些現實問題引起了克服這些困難的強烈願望。到上個世紀的後半期,技術全球化趨勢的加強以及世界貿易的增長要求工業產權法的和諧統壹,尤其在專利和商標領域。

1873年,當奧匈帝國政府邀請世界其他國家參加在維也納舉辦的壹場有關發明的萬國博覽會時,許多國家的發明者考慮到對展覽品沒有充分的法律保護,而不樂意參展。這促進以下兩方面的發展:第壹、奧地利通過壹項特別法對所有參加展覽的外國參展者的發明、商標和工業品外觀設計提供暫時性保護。第二、於同年即1873年,在維也納召開了關於進行“專利改革”的會議,會上通過了幾項決議,提出若幹有效且有實用的專利原則,並且敦促各國政府要積極倡導專利制度保護以引起世界範圍內對專利的關註,以“早日達成專利國際保護協約”。

作為維也納大會的後續工作,於1878年在巴黎召開了壹次有關工業產權的國際性會議。與會代表決定請求各國政府召集壹次正式的國際(外交)會議,以便解決在工業產權領域的“統壹立法”問題。會後,法國準備了壹份提議建立保護工業產權“國際聯盟”的最終草案,由法國政府分送給各有關國家,並且聯帶著壹個有關參加1880年在巴黎的國際會議的邀請函。那次會議采納了壹項草案公約,它大體上包含有那些至今仍然表現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主要特征的實質性條款。

1883年,在巴黎召開了壹次新的外交會議。最終,比利時、法國、巴西、薩爾瓦多、意大利等11個與會國通過並簽署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1884年7月7日公約生效。以後又有英國、突尼斯、厄瓜多爾等國家加入,至1985年,其成員國已經達到了97個國家和地區。至1997年1月1日,已經發展到了140個聯盟成員,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參加了聯盟。

自從1883年簽署以來,《巴黎公約》多次被修訂。從1900年的布魯塞爾會議開始以來的每次修訂會議,均以《巴黎公約》修訂案的采納而閉幕。除了在布魯塞爾(1897和1900年)以及華盛頓特區(1911年)的修訂會議上產生的法案外,所有的那些更早期的法案仍然有效力,但是現在大多數國家多采納較近期的草案,即1967年的斯德哥爾摩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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