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與保護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專利管理與保護工作。
科技、工商、公安、海關、經濟貿易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專利管理與保護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壹定數量的專職人員,從事專利管理與保護的具體工作。第二章 專利管理與保護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於下列事項:
(壹)為申請發明等專利提供經費補助;
(二)專利人才培訓;
(三)專利工作試點示範;
(四)促進專利技術實施和產業化;
(五)對有重大貢獻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
(六)支持國外專利的取得和國際間專利交流與合作;
(七)其他事項。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專利工作的指導,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根據需要將其具備條件的發明創造申請國外專利,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必要的指導。申請國外專利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國際間專利交流與合作,介紹、引進適應我省經濟與社會發展需要的國外專利技術。第八條 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獲得的專利,可以作為其相關專業技術資格評定等的成果業績項目。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非法實施他人專利,不得假冒他人專利,不得以非專利產品、方法冒充專利產品、方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產品、方法的行為提供資金、場所、運輸工具、生產設備等便利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檢舉專利違法行為。對舉報有功人員,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予以獎勵。第十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在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之前或者作為法人在變更、終止以及資產重組、產權變更之前需要對專利資產進行作價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第十壹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在技術開發、進出口貿易或者以專利權作價出資設立企業時,進行專利檢索。
政府資助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或者技術改造項目和政府立項的技術進出口貿易以及以專利技術申報政府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申請人或者申報人應當提交專利檢索報告或者相關證書。第十二條 利用廣告宣傳專利產品、專利方法的專利權人和被許可實施專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提供有效專利證明文件;被許可實施專利的單位和個人還應當提供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副本。
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應當依法查驗有關證明文件,對未能提供有效文件的,不得為其設計、制作和發布廣告。第十三條 從事專利代理、專利技術貿易、專利資產評估、專利信息檢索、專利咨詢等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註冊手續,方可從事專利中介服務。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開展專利中介服務,不得出具虛假的專利檢索、專利資產評估、專利信息咨詢等報告,不得與他人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欺騙、脅迫當事人訂立與專利有關的合同。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指導和監督。第十四條 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發現進出境貨物涉嫌侵犯其專利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等規定,請求海關實施保護措施。第十五條 展覽會、展示會、推廣會、交易會等會展的舉辦者,對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參展產品或者技術,應當查驗其展品的專利證書或者專利許可合同等有效證明。對不能提供有效證明的,不得允許其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的名義參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會展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技術的監督管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證據確認參展者有專利侵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等行為的,可以責令撤展並依法處理;參展者有異議並提供擔保的,可以暫不撤展,待會展結束後,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清楚後依法處理。
會展舉辦者、參展者應當協助和配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專利違法行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