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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201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學技術事業和經濟建設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鄭州市專利促進和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科學技術獎的設立、推薦、評審和授予。第三條科學技術獎勵應當遵循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原則,鼓勵科技創新,註重科學技術水平與經濟社會效益相結合。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

市科學技術獎分為三個獎項:

(壹)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

(2)科學技術進步獎;

(3)專利獎。第五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組織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和科學技術行政人員組成,其中科學技術行政人員不得超過評審委員會成員總數的十分之壹;候選人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聘請各行業專家組成專家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與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第二章獎項設置和獎勵範圍第六條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每兩年評審壹次,不分等級。如果沒有合格的候選人,可以空缺。

市科技進步獎分為特等獎、壹等獎和二等獎,每年評審壹次。每次獲獎項目總數不超過100個,其中特等獎項目5個以上,壹等獎項目不超過15個。

市專利獎分為壹等獎和二等獎,每年評審壹次。每次獲獎項目總數不超過30個,其中壹等獎項目不超過5個。第七條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每次授獎人數不超過2名。

市科技進步獎授予直接參與的主要完成者,特等獎和壹等獎個人獲獎人數不超過15人,二等獎不超過10人。

本市專利單項獎數量不超過6項。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授予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

(壹)在科學技術前沿領域,特別是高新技術領域取得重大成就,引起學科或相關學科的突破性發展,對推動社會發展做出特別重大貢獻的;

(二)在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化過程中,做出重大技術發明和技術革新,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授予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壹)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具有市場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生物品種等科學技術成果,取得重大技術創新和顯著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和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從事科學技術事業和軟科學研究,並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重大項目中,積極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推動科技創新,其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五)科普作品對提高公民科學素養、營造科技創新環境、弘揚科學創新精神有明顯作用。

前款第(四)項只授予組織。第十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授予市專利獎:

(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未被前人發明或者公開的;

(三)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四)專利實施後,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第三章推薦第十壹條市科學技術獎實行推薦制度。

下列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薦市科技獎候選人或者候選項目: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2)大中型企業;

(3)進駐鄭州的高校、科研院所;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

(五)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6)行業協會和學會。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推薦申報市科技獎:

(壹)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2)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完成人有爭議的;

(三)已經獲得國家或者省科技獎的;

(四)依法應當取得相關許可而未經行政主管機關批準的;

(五)涉及國防和國家安全以及依法需要保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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