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府采購的方式有哪些?
政府采購方式主要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采購、詢價采購以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采購方式。
1、公開招標采購,是指招標人通過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投標人)投標的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采購人不得將應當公開招標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2.邀請招標采購又稱選擇性招標,是指采購人根據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信和履約情況,選擇若幹家(不少於三家)合格供應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供應商投標競爭,從中選出中標人的招標方式。
3、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 * *三人以上單數組成,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供應商參加談判。
4.單壹來源采購又稱直接采購,是指已經達到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金額標準,但所采購的貨物有單壹來源渠道,或者有專利、首次創造、添加到合同中,原采購項目已隨後擴大,在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下無法向其他供應商采購的情形。
5.詢價采購是指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相關專家***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質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供應商向其發送詢價單進行報價。
二、政府采購的形式
國內政府采購壹般有三種模式:
(1)集中采購模式,即由專門的政府采購機構負責本級政府的所有采購任務;
(2)分散采購模式,即各采購單位自行采購;
(3)半集中半分散采購模式,即壹些項目由專門的政府采購機構負責采購,另壹些則由各單位自行采購。
集中采購在我國政府采購中所占比重較大,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並達到壹定采購金額及以上的項目必須是集中采購。
三、政府采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執行。
合同義務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按照約定履行,直至實現合同目的。這種情況多適用於標的物特定,必須履行,不能代替履行的情況。
2.采取補救措施。
如果履行債務的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進壹步履行的情況下,只有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才能達到合同目的或者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例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返工、退貨、降低價格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違約賠償金。
當合同中約定的壹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壹定金額的款項,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同時懲罰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繼續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
4.賠償。
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壹方因違約給另壹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應當按照實際損害金額予以賠償。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根據法律規定,政府采購主要有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等五種方式。當然,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采購方式也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