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評標采用綜合評分法,即在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由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人報價、投標設備技術參數與功能配置、品牌、市場占有率、售後服務承諾、評委印象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審。經各評委獨立打分,按總得分從高到低順序推薦確定中標候選人。開標後,評標委員會首先對各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凡招標文件對投標人相關資格要求和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嚴重不符合有關規定或不響應招標文件要求者,由評標委員會認定作為無效投標予以廢除。對投標文件中的疑問,由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供應商進行詢標,投標供應商做出的書面答復作為投標文件的補充,但不得對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進行修改。
法律依據:《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 第四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的勘察設計可以不進行招標:(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二)主要工藝、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勘察、設計;(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勘察、設計;(五)技術復雜或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六)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七)國家規定其他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