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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許可的類型不包括

知識產權許可的種類不包括:特殊許可。

知識產權許可的種類分為通用許可、獨占許可和排他許可。通用許可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理範圍內使用合同約定的知識產權內容,同時保留在該地理範圍內自行使用該知識產權並與第三方就該知識產權簽訂許可合同的權利。獨占許可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指定地域內獨占實施其知識產權,不再允許第三方在該地域內實施其知識產權,但仍保留許可方自行實施其知識產權的權利。排他性許可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指定的地理範圍內對該知識產權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權,任何第三方包括許可方本身都無權使用該知識產權。

外部許可的區別:

1.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許可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認定為壹般許可。許可合同約定被許可人可以分許可他人行使知識產權的,該分許可應當視為壹般實施許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在技術秘密成果轉讓中,當事人壹方未經對方同意或者追認,將該技術秘密成果的轉讓權轉讓給他人,或者以獨占或者排他許可的形式許可他人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認定該轉讓或者許可無效。

3.商標* * *的對外許可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 * *商標是否可以單獨對外許可,但司法實踐中承認* * *商標可以通過普通許可方式對外許可。

4.著作權合作者的對外許可,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者協商行使;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且無正當理由的,任何壹方不得阻止對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獨占使用和質押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全體合作作者。

5.專利權人對外許可、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 * *某人可以單獨實施專利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在所有者之間分配。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許可可以實現知識產權價值的最大化,促進知識產權成果的實施和轉化,有助於盤活知識產權,避免閑置。無論是從利用還是維護的角度來看,許可他人使用知識產權的經營策略都是具有經濟價值的,可以為知識產權所有者開拓競爭市場,在壹定程度上為其帶來可觀的經濟利益,是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必要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62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權利人合法擁有該項技術,並將已有的特定專利、專利申請和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轉讓給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指權利人合法地擁有技術,並將已有的特定專利和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給他人實施和使用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中為實施技術提供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863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和技術秘密轉讓。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許可、技術秘密許可和其他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864條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可以約定專利的實施範圍或者技術秘密的使用範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開發。

第865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在專利權期限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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