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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區別在哪?如何界定?

通常在企業的員工做出了什麽方法可以推廣到該崗位上的技術也是企業的無形資產,是屬於該員工的職務發明,企業應該要進行保護,以免蒙受損失。而對於個人來說,如果自己辛苦發明的東西被企業冠上了職務發明而搶走勞動成果,這也是很讓人氣憤的,那麽我們要如何區分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呢?弄清楚了二者的區別,也就可以保證企業的資產不受侵害,個人的勞動成果得到保全,這是區分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意義所在。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壹、從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定義上來看區別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非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職務之外沒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二、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通過《專利法》界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通過以上區別我們可以知道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有著根本的區別,通過法律來看這兩種專利發明是再明顯不過的區分了,所以在無法界定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時候,直接對照法律上的規定,與現實情況進行對比我們就可以知道該如何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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