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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專利可以由個人轉讓嗎?

我們知道,如果為執行單位任務而設計的發明專利,專利權是歸於單位的,個人享有使用權。有的朋友就會疑惑,職務發明專利個人可以轉讓嗎?今天,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職務發明專利可以由個人轉讓嗎職務發明的專利權屬於單位,單位可以進行專利轉讓,個人不行。我國《專利法》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上述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壹)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非職務發明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或者設計人在職務發明創造範圍之外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分為兩類,第壹類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規定: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歸屬職務發明。包括下列三種情況:1、發明人或設計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另壹類: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值得註意的是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的專利權的歸屬我國職務發明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如果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是不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或者設計人。《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設計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六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設計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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