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以下簡稱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保證評審的公平、公正、公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用於獎勵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下同)全日制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每年獎勵2萬名學生,獎勵標準為每名學生每年6000元。
第三條中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壹次,等額評定。
第四條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會同全國技工院校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根據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在校生人數等因素,提出中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分配方案,報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聯合發放中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組織實施中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根據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在校生數量等因素分配國家獎學金名額時,要向辦學水平高的學校和農林地礦、水利、養老、家政、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人才緊缺的學校適當傾斜。
第二章評估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成立中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和評審委員會。?
第七條評審領導小組由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有關負責人組成,全面領導評審工作,研究決定評審工作的重大事項,負責聘請評審委員會成員,批準評審委員會提交的中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
第八條評審委員會由有代表性的領導、專家學者和教師代表組成,負責組織評審工作,向評審領導小組提出中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根據評審工作的需要,評審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幹評審組,負責評審工作。
第三章審查程序和要求
第九條中等職業學校具體負責組織中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申請的受理和評審,提出當年獲得中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學生的建議名單,並在校內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
經公示無異議後,每年6月31、1日前,中等職業學校按程序將評價結果分別報送省級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組織評估工作,並於110前將評估材料報送教育部。
第十壹條中等職業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評審程序:
(1)召開預備會議。評審委員會召開預備會議,提出評審要求。
(二)開展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應當組織評審小組對提交的評審材料進行書面評審,並提出評審意見。
(3)形成評審報告。評審組完成評審工作後,評審委員會將匯總各評審組的評審意見,形成評審報告。
(四)審批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由評審委員會主任簽署,並提交評審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二條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後,由教育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獲獎名單。
第十三條中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要求:
(壹)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指提交的材料是否及時、完整、齊全。
(2)程序的規範性。主要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是否符合規定程序。
(3)符合條件。主要指入選學生的綜合表現是否符合報考條件。
第四章?應用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中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的基本條件是: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
(3)遵守法律法規,遵守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約,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秀;
(5)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品德、專業技能、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優異。
第十五條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申請人還應當符合以下具體條件:
(1)成績要求:全日制二年級及以上學生可申請中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
(2)成績要求:學習成績在年級同專業排名前5%(含5%)的學生,可申請中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同專業在年級學習成績排名未達到5%,但達到前30%(含30%)且在品德、專業技能、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的,可以申請中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同時需要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必須經過學校審核,並加蓋學校公章。學習成績未達到30%者,無申請資格。
“突出表現”主要指: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強自立等實際行動,在我校和當地影響較大,在全國影響較大,有助於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職業技能競賽或者專業技能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在世界技能大賽中獲得壹等獎,在世界技能大賽中國集訓隊和國際職業技能大賽中獲得前8名,在中國技能大賽等全國或省級職業技能大賽中獲得優秀名次(壹級職業技能大賽前20名,二級職業技能大賽前15名)。在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等專業技能競賽中獲得三等獎及以上,在省選拔賽中獲得二等獎及以上。
3.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或通過專家鑒定的國家專利(不含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4.在體育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