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於中國農業科技獎的範圍;
2.成果權屬、完成單位和完成人無爭議;
3.沒有重復的獎勵內容。
第十六條已經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項目或者正在向國家申請科學技術獎的項目不得申請中國農業科學技術獎。
第十七條申報和推薦中國農業科學技術獎應當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1.中國農業科學技術獎推薦;
2.省級行業管理部門出具的成果應用證明;
3.省部級認可的查新機構出具的查新報告;
4.科普成果,應當提交原創作品或者匯編作品,並提供作品的主要思想和有公開影響的證明材料;
5.專項成果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技術發明成果應提交國家發明專利證書或專利申請初步審查通知書;
(二)動植物育種成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提交品種審定證書,已列入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的植物育種成果應當提交品種權證書或者初步合格證書;
(3)肥料和土壤調理劑應提交肥料登記證或臨時登記證,農藥和植物生長調節劑應提交農藥登記證或臨時登記證;
(四)獸藥應當提交新獸藥註冊證書或者獸藥生產許可證證書,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應當提交飼料或者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證書;
(五)轉基因產品和通過轉基因獲得的生物品種及產品,應當提交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轉基因生物安全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申報項目完成的主要人員,是指對項目的完成做出創造性和實踐性貢獻的主要人員。主要完成裝訂部應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壹:
1.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計劃、技術路線或重要創新成果;
2.直接參與並解決了研制過程中的關鍵學術問題或實驗、技術難點;
3.研究方法和手段、重要基礎數據的收集和綜合分析的主要貢獻者;
4.參與並解決生產和應用過程中的重要難點或關鍵技術問題;
5.在成果完成期間,至少有三分之壹的時間要花在本項目的科研壹線;
6.提出科普作品的創作思路,並直接參與作品的完成。
第十九條各級獎項主要完成人推薦限額為:壹等獎20人,二等獎15人,三等獎10人。
第二十條推薦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是指在項目開發、調試和應用過程中,組織並提供技術、人員、設備等條件,對項目完成起重要作用的單位。
第二十壹條推薦主要完成各級獎項的單位數量為:壹等獎10名,二等獎7名,三等獎5名。
第二十二條多個單位相互協作完成的科技成果,按規定由首先完成該成果的單位申報。
第二十三條中國農業科學技術獎推薦單位。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機、畜牧、獸醫、農墾、鄉鎮企業、漁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負責本轄區、本行業申報項目的統壹推薦。各省農業院校要積極配合這項工作;
2 .農業部直屬單位和全國非農業系統有關科研教學單位可直接向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推薦申報項目;
3.鼓勵全國性學會和行業協會向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推薦申報項目;
4.鼓勵港澳臺地區相關組織向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推薦申報項目。
第二十四條中國農業科學技術獎的申報程序。
1.申報單位將項目信息上報給推薦單位;
2 .推薦單位對項目進行形式審查,並組織專家進行初評。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負責具體工作;
3.通過初評的申報項目,由推薦單位向中國農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