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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口貨物軟件費征免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正確執行關稅政策,鼓勵和促進科技交流和技術引進,積極發展對外貿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十五條和中國海關總署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軟件費,是指進口貨物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獲取、使用、出版、發行或者播放該貨物的技術和內容而向境外銷售者支付的專利費、商標權、版權費、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和資料。第三條軟件費應當與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壹並計入完稅價格,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按照貨物(或者承運人,如有)進口之日適用的稅率征收。

單獨訂立合同、分別支付進口貨物及其軟件費用的納稅人,應當在貨物進口時主動向海關申報並提交相關合同。第四條對於含軟件費的進口貨物,如果是免稅進口或者在《海關進出口稅則》中不征收關稅的貨物(如圖書、設計圖紙等。),軟件費也免征或不征關稅,進口稅按有關規定征收或免征;貨物降稅的,按照進口貨物的降稅比例(如有承運人)減免軟件費,海關按照減免稅的有關規定對進口貨物進行監管。第五條為鼓勵引進先進技術,對境內企業通過與境外簽訂的技術許可合同、咨詢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向境外支付的,用於技術改造引進先進技術(包括設計、技術、專有技術、數據、經驗、方法、研究成果)的軟件費,按照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註)第六條進口裝有計算機程序的軟盤(片、帶),憑機械電子部電子工業發展司出具的證明,軟件費按海關進出口稅則中相應載體稅率征稅,進口環節代征稅款。第七條境內企業進口的機器設備,應當由境外技術人員進行安裝、調試、技術指導和培訓,為此向境外支付的技術服務費,在進口合同中單獨列明並經海關核實的,不計入完稅價格。第八條。軟件費是指合同中從進口商品價格中分離出來的專項費用。未脫離商品價格的軟件費,視同商品本身的價格,不屬於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征免稅範圍。第九條含軟件費用的貨物進口時,納稅義務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在境外支付的軟件費用。有虛報、瞞報軟件費逃避關稅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條本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負責解釋。第十壹條本暫行辦法自1年2月199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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