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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釋義: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本條是關於禁止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以及違反這壹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為依法對專利工作實施行政管理的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公正地履行對專利工作的行政管理職責,依法查處違反專利法的行為,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利益。專利產品的好壞,應當由市場和消費者來判斷,不應由某個國家機關來確定、推薦,否則,可能影響市場上的公平競爭。至於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其他方式參與專利產品的經營活動,更與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性質不符,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客觀、公正性,還可能產生腐敗行為。為此,本條第壹款明確規定,禁止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對違反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這裏需要說明的是,本條的規定,並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通過舉行專利技術成果展覽會或其他方式,無償向社會宣傳推薦優秀的專利技術成果。這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而且應當做的工作。

二、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應承擔下述法律責任:

1.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沒收違法收入。即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要求違法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停止自己的行為,收回自己已經作出的推薦文件或者口頭要求,消除產生的不良影響。如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及其相關人員有違法收入的,該違法收入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予以沒收,沒收的非法收入應按規定上繳財政。

2.行政處分。如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法參與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應依照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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