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本條是關於違反本法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壹、本法第四條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委托其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並遵守本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必須遵守保守國家秘密的規定,不遵守上述規定,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壹定時間內只限壹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根據本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凡泄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照規定並根據被泄露事項的密級和行為的具體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有下列情節之壹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泄露國家秘密已造成損害後果的;以謀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泄露國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數較多或者數量較大的;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因泄露國家秘密所獲取的非法收入,應當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三、根據本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