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電力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及相關附屬設施、配套線路、管道、安裝工程、裝飾工程等。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招標,是指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勘察、設計、造價咨詢、工程咨詢、監理、施工以及設備、材料的招標。
本辦法所稱與建設項目相關的設備和材料,是指用於實現建設項目基本功能且與建設項目密不可分的設備和材料。第三條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和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制定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相關制度,依法查處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市審計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有關的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市交通、水利、電力、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市建設主管部門對相關行業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市公共* * *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招標信息平臺、交易平臺和評標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提供建設工程招標活動所需的場所和服務,協助有關部門監督建設工程招標活動。第四條依照本辦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進入本市依法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進行招標。
國家和省對交易平臺的申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第六條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外,建設工程招標公告、招標答疑、評標報告、定標報告、中標結果等信息應當在市交易平臺公開發布。第二章招標第七條使用國有、集體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招標:
(壹)單項合同估算價或者預算價在二百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
(二)單項合同估算價或者預算價在壹百萬元以上的建築設備和材料采購;
(三)單項合同估算價或者預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工程咨詢服務。
其他建設項目以及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服務是否進行招標,由建設單位依法決定。
未達到招標限額標準的建設工程和非建設工程相關的設備、材料,按照政府采購或者產權交易的有關規定應當采購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采購。第八條應當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全部使用國有、集體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集體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進行招標,其他建設工程可以進行招標。
國家和省對招標方式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建設工程符合下列情況之壹的,可以不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認為不適宜招標的;
(二)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主要技術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三)建設項目在暫停或者延期後復工,且承包商在暫停或者延期期間未變更和履行項目管理責任的;
(四)建設單位及其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下屬單位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除外;
(五)通過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六)經項目主管部門確定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貨物或服務,否則將影響建設或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追加與主體工程不可分割的次要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且原中標人仍有承包能力的;
(八)未按規定程序進行兩次投標的;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能招標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下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不進行招標的,應當報發展改革部門批準。涉及具體認定事項的,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當提供意見。
有關法律法規對審批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