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保護是指在專利權被授予後,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對該發明進行商業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那麽專利保護的作用是什麽?
專利制度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發明得到有效保護。發明人為其發明申請專利,專利局依法將其發明向社會公開,授予專利權,給予發明人在壹定期限內對其發明的專有權,並將其發明作為財產權予以法律保護;
二是可以激勵公民和法人從事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全民族的聰明才智,促進國家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
三是有利於發明的推廣應用,促進先進科學技術盡快轉化為生產力,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第四,促進發明和技術向全社會的宣傳和傳播,避免同壹技術的重復研發,促進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
專利保護的客體是指專利保護的客體,即人們根據專利法可以取得專有權的發明創造。中國法律規定專利權的客體是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壹)發明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壹項發明應當符合兩個條件:
1.發明必須是利用自然規律的結果。“自然規律”是指自然界存在的物理化學原理或定理,而不是人類純智力活動產生的事物或被認為是規定的事物,如密碼編制方法、計算方法、財務方法、會計方法、遊戲方法等。而且發明壹定是利用自然規律的結果,科學發現是對自然規律本身的新認識,而不是利用。
2.發明是具體的技術方案。是解決某個問題的合理手段,必須產生壹定的技術效果。所以自然物的發現不能稱之為發明。從上面的定義可以看出,發明是發明人的技術思想,是利用自然規律,能夠解決技術領域中特定問題的新的技術方案或者技術思路。發明可以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其對應的專利通常分別稱為產品發明專利和方法發明專利。
(2)實用新型實用新型也是人們的壹種技術思想或技術方案,俗稱“小發明”。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組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方案。與發明沒有本質區別,但與發明也有以下區別:
第壹,從範圍上看,實用新型不包括方法,也不包括不具有確定形狀和三維結構的物品(如粉末和液體制品)。只是為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組合而作出的發明,即只能是對機器、設備、裝置、器具、日用品等產品的新設計。因此,工藝方法的發明不能被實用新型專利保護;
第二,從創新水平來看,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普遍低於發明。以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為例,發明應當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應當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第三,從保護實用新型的方式來看,我國對實用新型的專利保護本質上是壹種註冊的方式。我國專利法雖然規定了實用新型應當具備的可專利性條件,但也規定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只進行初步審查(形式審查),不進行可專利性審查,只要通過形式審查就可以授予實用新型專利。它們是否符合可專利性條件壹般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