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者本質不同
申請日是將專利申請文件提交到專利局後專利局收文件的日期;公告日通常是專利授權公告的日期,而對於發明專利申請而言,在授權之前還會公開壹次,即初步審查合格後的初始公開。
2、兩者所指日期不同
公開日是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的日子,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公告日是指專利部門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的日子。
3、兩者針對專利不同
公開日是針對發明專利而言,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沒有公開日;而公告日是授權公告,自公告之日獲得專利權。
擴展資料:
開是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壹個程序,目的在於讓公眾知道有人想要申請被公開的發明,從公開到授權之前,任何人都可以向專利局遞交能夠證明被公開專利申請不具備新穎性或創造性的材料,這樣做的目的應該是利用社會公眾力量來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吧。
專利申請被公開壹段時間後,專利局才會對專利申請進行正式審查,比如權利要求書是否清楚,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發明是否具備三性,同壹個申請中的多個發明之間是否具備單壹性等,在申請滿足以上要求後,就可以授權了。
專利申請日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確定了提交申請時間的先後,在有相同內容的多個申請時,申請的先後決定了專利權授予誰;它是判斷發明創造是否具有新穎性的日期標準,因為它確定了對現有技術的檢索時間界限。
該日期還是審查程序中壹系列重要期限及專利申請授權後專利權保護期的起始日,並且自該申請日起至授權以前,申請人的權利也會受到“臨時保護”,對該申請日以後同樣主題的申請因與其相抵觸而將喪失新穎性,不能授予專利權。
公開後的專利申請處於臨時保護期,如果在公開日以後出現了“侵權”行為,那麽可以依據專利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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