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是指使月運輸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或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
開具範圍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
凡與運營業務有關的各項勞務活動,均屬本稅目的征稅範圍。
(壹)陸路運輸
陸路運輸,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地下,運送貨物或旅行的運輸業務,包括鐵路運輸、公路運輸(此發票不能開具)、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及其他陸路運輸。
(二)水路運輸
水路運輸(此發票僅對內河運輸不得開具),是指通過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運送貨物或旅客的運輸業務。
打澇,比照水路運輸征稅。
(三)航空運輸
航空運輸,是指通過空中航線運送貨物或旅客的運輸業務。
通用航空業務、航空地面服務業務,比照航空運輸征稅。通用航空業務,是指為專業工作提供飛行服務的業務,如航空攝影、航空測量、航空勘探、航空護林、航空吊掛飛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務業務,是指航空公司、飛機場、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國境內航行或在我國境內機場停留的境內外飛機或其他飛行器提供的導航等勞務性地面服務的業務。
(四)管道運輸
管道運輸,是指通過管道設施輸送氣體、液體、固體物資的運輸業務。
(五)裝卸搬運
裝卸搬運,是指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務。
二、建築業
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作業:
開具範圍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件業。
(壹)建築
建築,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各或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裝設工程作業, 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內。
(二)安裝
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在內。
(三)修繕
修繕,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外、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出。
(四)裝飾
裝飾,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五)其他工程作業。
其他工程作業,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以外的各種工程作業,如代辦電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鉆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或構築物、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三、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
開具範圍包括: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壹)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
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所有權的行為。
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築物,視同銷售建築物。
(二)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有償轉讓其他土地附著物的所有權的行為。
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建築物或構築物以外的其他附著於土地的不動產。
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得開具此發票。
四、轉讓無形資產
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
開具範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
(壹)轉讓土地使用權
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得開具此發票。
土地租賃,不得開具此發票。
(二)轉讓商標權
轉讓商標權,是指轉讓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三)轉讓專利權
轉讓專利權,是指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四)轉讓非專利技術
轉讓非專利技術,是指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五)轉讓著作權
轉讓著作權,是指轉讓著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圖形著作(如畫冊、影集)、音像著作(如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
(六)轉讓商譽
轉讓商譽,是指轉讓商譽約使用權的行為。
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得開具此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