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指南》規定,創造性的判斷,應當針對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整體進行評價,即評價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創造性,而不是評價某壹技術特征是否具備創造性。
專利創造性判斷的綜合原則(立體原則)
《專利審查指南》規定:“在評價發明是否具有創造性時,審查員不僅要考慮發明技術解決方案本身,而且要考慮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所產生的技術效果,將其作為壹個整體來看待。”上述規定可以簡稱為綜合評價原則。
專利創造性判斷的倒序法
改變專利創造性判斷者接觸信息的順序,使其在只知道現有技術及其技術問題,不知道本發明如何解決該問題的情況下,有機會親身體驗本領域技術人員解決該技術問題的難度。
兩個心理學概念:錨定效應(Anchoring Effect);後見之明偏差(Hindsight Bias)。
專利創造性判斷的倒序法
第壹步,整體地、綜合地理解最接近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避免涉及本申請或本專利的技術方案。搞清楚為什麽需要對現有技術進行改進。
第二步,在思考如何解決最接近現有技術存在的技術問題的情況下,帶著問題去理解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相結合的其他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體驗本領域技術人員要解決技術問題時面臨的困難。
第三步,在分析了各種可能的解決方案及困難之後,再讓發明人介紹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此時,如何解決問題的答案才揭曉給判斷者,判斷者對是否顯而易見的判斷會更加客觀。
---出處:石必勝《專利創造性判斷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