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規定的三種專利是: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並且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書予以確認,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外觀設計為準。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已於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42450法釋〔2016〕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6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第壹條權利要求書有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權利人應當在起訴狀中載明據以起訴被訴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的權利要求。起訴狀對此未記載或者記載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權利人明確。經釋明,權利人仍不予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第二條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權利人基於該無效權利要求的起訴。有證據證明宣告上述權利要求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專利權人另行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本條第二款所稱行政判決書送達之日起計算。第三條因明顯違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導致說明書無法用於解釋權利要求,且不屬於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專利權因此被請求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壹般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在合理期限內專利權未被請求宣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要求的記載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第四條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中的語法、文字、標點、圖形、符號等存有歧義,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