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申請應當滿足如下要求:
(1)分案申請的文本
分案申請應當在其說明書的起始部分,即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前,說明本申請是哪壹件申請的分案申請,並寫明原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發明創造名稱。
在提交分案申請時,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的副本;要求優先權的,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2)分案申請的內容
分案申請的內容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範圍。否則,應當以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壹款或者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為理由駁回該分案申請。
(3)分案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
分案以後的原申請與分案申請的權利要求書應當分別要求保護不同的發明;而它們的說明書可以允許有不同的情況。例如,分案前原申請有A、B兩項發明;分案之後,原申請的權利要求書若要求保護A,其說明書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請的權利要求書若要求保護B,其說明書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
分案提交時機
1、原專利申請受理後至辦理(授權)登記手續期限屆滿前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壹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換句話講,申請人可以自原專利申請收到《受理通知書》之後,壹直到原申請《授予專利權通知書》規定的辦理登記手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時間都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需要註意的是,如果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前辦理辦登手續,提出分案申請的期限仍然以 《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中規定的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為準,而不受提前辦理辦登手續的影響。
2、原申請被主動撤回
壹旦申請人主動提出撤回原申請的聲明且該主動撤回已生效,則不能再基於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也不能就原申請提出恢復權利。
3、原申請被視為撤回
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原申請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之後,且在《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壹款或第二款規定的恢復權利的期限之內,申請人可以基於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
4、原申請被駁回
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原申請發出《駁回決定》之後至提出復審請求的三個月期限屆滿之前,不管申請人是否將要提出復審請求,申請人都可以基於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在提出復審請求的三個月期限屆滿之後且申請人未提出復審請求的,申請人不得基於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另外,在申請人提出復審請求之後以及在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也可以基於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
5、依照審查員的意見分案
若審查員針對壹件申請的單壹性問題簽發了分案通知書或審查意見通知書等,則申請人可以在該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或作分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