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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復審的預審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壹條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通過形式審查的復審請求書(包括所附證明文件和修改後的申請文件)提交給作出駁回預審查申請決定的原申請審查部門。審查部門應提出“預審意見”。除特殊情況外,預審應當在收到案卷後兩個月內完成。

預審意見分為以下三種。

(1)復審請求證據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銷原駁回申請的決定。

(2)復審請求人提交的申請文件的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請文件中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礎上撤銷原駁回申請的決定。

(3)復審請求人陳述的意見和提交的申請文件修改稿不足以撤銷原駁回申請的決定,故維持原駁回申請的決定。

對於預審意見,原審查部門應當特別註意以下事項。

(1)原審查部門應明確說明其預審意見屬於哪種類型。堅持駁回申請的原決定的,應當詳細說明意見;如果上述意見與駁回申請的原決定相同,可以簡要說明,不再重復。原審查部門對修改後的權利要求重新檢索後,在增加新的對比文件的基礎上堅持駁回決定的,應當根據新的對比文件(必要時結合原對比文件)詳細陳述堅持駁回的意見。

(二)原審查部門認為復審請求人提交的被駁回專利申請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第壹款的規定,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的,應當在預審意見中予以說明。

(3)原審查部門提出的意見屬於上述三種類型中的(1)或(2)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再進行合議審查,根據預審意見作出復審決定,通知復審請求人,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批程序。未經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原審查部門不得直接實施審批程序。

(四)在預審意見中,原審查部門不得對駁回決定所依據的申請文件未被修改的復審請求提出新的理由或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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