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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合作條約的內容主要規定了

專利合作條約的內容主要規定了介紹如下:

專利合作條約壹般包括以下內容:專利權的範圍和使用方式、使用期限、權利和義務、保密條款、違約責任等。此外,還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反壟斷法等。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是於1970年簽訂的在專利領域進行合作的國際性條約,於1978年生效。該條約提供了關於在締約國申請專利的統壹程序。依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專利申請被稱為專利國際申請或PCT國際申請。自采用巴黎公約以來,它被認為是該領域進行國際合作最具有意義的進步標誌。

但是,它主要涉及專利申請的提交,檢索及審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術信息的傳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壹個條約。PCT不對“國際專利授權”:授予專利的任務和責任仍然只能由尋求專利保護的各個國家的專利局或行使其職權的機構掌握(指定局)。PCT並非與巴黎公約競爭,事實上是其補充。的確,它是在巴黎公約下只對巴黎公約成員國開放的壹個特殊協議。

PCT於1970年締結,1979年修正,並於1984年和2001年修訂。PCT對《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年)的締約國開放。必須要向WIPO總幹事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通過該條約,申請人只要提交壹件“國際”專利申請,即可在為數眾多的國家中的每壹個國家同時要求對發明進行專利保護。此種申請可由凡屬締約國國民或居民的任何人提交。

壹般可以向申請人作為國民或居民的締約國的國家專利局提出申請,但申請人也可以選擇向位於日內瓦的WIPO國際局提出申請。如果申請人是加入《歐洲專利公約》、《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哈拉雷議定書》(《哈拉雷議定書》)、經修訂的《與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的創造有關的班吉協定》或《歐亞專利公約》的締約國的國民或居民。

亦可分別向歐洲專利局(EPO)、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RIPO)、非洲知識產權組織(OAPI)或歐亞專利局(EAPO)提交國際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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