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程序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專利權之日起隨時開始,可以持續到專利權終止。因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可以影響專利權終止前的某些事項,所以允許在專利權終止後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無效程序的主體:包括任何單位和個人,但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專利權人不得宣告其所有專利無效。
2.無效原因
請求無效的理由主要包括:認為發明創造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或者與現有設計相同或者近似,或者與他人預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中的技術方案,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實現的;說明書的修改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範圍,或者超出了原圖片和照片的範圍;權利要求沒有解釋基於說明書的保護範圍;權利要求中的保護範圍不清楚;獨立權利要求缺乏必要的技術特征;違反國家法律或不在專利保護範圍內。
3.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
專利復審委員會通過形式審查受理無效宣告請求並啟動無效宣告程序後,將組成合議庭對無效宣告請求案件進行審查。大多數案件由三人組成的合議庭(組長、審判長、陪審員)進行評議。只有少數情節嚴重的案件由五人合議庭(1組長,1審判長,3名陪審員)評議。
4、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經審查,合議庭作出了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決定。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決定有三種:壹是宣告全部專利權無效,二是宣告部分專利權無效,三是維持專利權有效。
5.後續司法救濟程序。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受理訴訟的法院和訴訟性質與不服復審決定提起的訴訟相同。需要註意的是,無效程序的對方當事人是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