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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的責任承擔

法律分析:1.行政責任:對專利侵權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責令侵權行為人停止侵行為、責令改正、罰款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還可以就侵犯專利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二、民事責任:1、停止侵,是指專利侵行為人應當根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專利侵行為。2、賠償損失:侵犯專利的賠償數額,按照專利人因被侵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人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人所受到的損失或侵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3、消除影響:在侵行為人實施侵行為給專利產品在市場上的商譽造成損害時,侵行為人就應當采用適當的方式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承認自己的侵行為,以達到消除對專利產品造成的不良影響。三、刑事責任依照專利法和刑法的規定,假冒別人專利,情節嚴重的,應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五十七條 修改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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