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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獨占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排除他人的幹涉。

根據專利權終止的原因,可以分為:

(1)期限屆滿: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的日期為申請日。申請文件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到期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不再享受保護。

(二)無償終止: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期滿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的,視為未辦理註冊手續。

專利權人還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起繳納年費,專利局發出繳費通知書,通知申請人繳納年費和滯納金。申請人收到通知後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年費和滯納金的,專利權在前壹年度期滿時終止。

(3)自動終止:專利不能轉化為產品,每年都要繳納專利費,專利權人選擇放棄專利權。專利權人自願請求放棄其專利權,並且專利權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其專利權,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和公告。

專利權因保護期屆滿或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而終止,僅說明該專利權從此不再受法律保護,但不能否認該專利權的合法性,因此該專利權之前發生的壹切法律關系都是有效的。

專利權的終止並不意味著專利不再實用。終止的專利視為現有技術,由此產生的權利屬於全人類。也就是說,專利權壹旦終止,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它來開發和銷售產品,不再受原專利權人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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