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邏輯:
二、專利權是壹種排他權。只公開了技術方案,而不能起到排他性作用的專利權,是花錢給別人免費提供技術資料的專利,於專利權人壹文錢的價值也沒有。
三、申請專利是為了獲得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的,而不是為了公開發明的相關技術的。
四、專利保護的是以公開換保護的保護,並且是可專利的保護。
即專利只保護可專利的技術方案,即該技術方案相比現有技術是新的,且非顯而易見的。並且申請人公開了什麽才可能給到什麽保護。也就是說,不可能保護申請人沒在說明書中公開的,且沒在權利要求中要求的保護範圍。但即使申請人在說明書中公開了,且在權利要求中明確要求了。如果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權利範圍覆蓋了在先的現有技術,則該技術方案就因為不具有新穎性而失去可專利性。
註意事項:
五、申請前不要以任何形式公開專利要保護的發明構思,即不要以產品、工藝流程介紹、文章或視聽資料公開與發明技術方案相關的發明構思、技術思路或具體想法。因為以任何形式為不特定人知曉了發明技術方案的構思或想法,該發明的技術方案就失去了可專利性的基本條件——新穎性。
六、給專利代理機構的技術交底書,要從與本發明技術方案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說起,而不需要從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之前的技術說起,除非這些之前的更早的現有技術不為壹般公眾所知或對本發明技術方案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密切相關。
七、在確定了與本發明技術方案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後,要著重說明本發明技術方案與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的差別在哪裏,這些差別對解決本發明技術方案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有什麽具體作用或效果。
八、提供壹兩個與本發明技術方案相關的本領域技術人員最不容易想到,且即使想到對效果也不容易預料到的技術特征作為本發明專利申請的退守特征。也就是說,如果壹開始申請人就知道了發明的主要技術方案已經沒有新穎性了,單用就這些退守特征是不會去申請專利的,因為即使得到授權也沒有太大專利價值。但在申請人不能確定發明的主要技術方案有沒有新穎性時,這些退守特征存在的意義,就是至少使申請的專利最終能得到壹個授權證書。即使這個授權證書對申請人來說當前並沒有實質性的專利價值,但至少不至申請了壹次專利什麽都沒得到。這個對申請人沒有專利價值的授權證書也保不準會對別人有其他價值,所以,如果能得到壹個授權證書,那僅專利這個證書也是大可以收回專利申請的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