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專利局失效通知後,兩個月內可以恢復,官方給出的恢復費用為1000元。
專利如果失效不久是可以恢復的,但如果失效太久就無法恢復。專利實施第六條表明,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誤專利法規定的期限,導致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兩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兩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國知局》在發出《終止通知書》時,會給專利權人兩個月期限提出恢復權利的申請。
但恢復專利要遵守以下幾條原則:首先,當事人如果是因為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要向專利局說明理由,並附上恢復權利請求書及專利證明文件,請求專利恢復。二是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通知後兩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權利。另外,不可抗拒的事由主要指天災人禍,除此之外是出差、生病和休假,但如結婚、生子和休假這些理由是不被專利局所承認的。三是未按繳納維持費或年費的,則要辦理專利權恢復手續,提交請求書並附具有關證明,還要繳納相應恢復費用。根據《專利法實施法則》第九十六條,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後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時,會通知專利權人從繳納年費期滿之日六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金額按照每超過規定的繳費時間壹個月,加收當年全額年費的5%計算。
如果是以上兩種情況,是可以恢復的,手續也比較簡單。符合條件的,專利局會補發專利證書,但是超過兩年就不能再恢復了。除此之外,專利恢復時除了要繳納請求費用,還要繳納登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