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創造專利壁壘能否為企業提供哪些收益、企業能否利用專利實現產業鏈的覆蓋?
本文將從專利作用的角度為您分析:企業如何利用專利所控制的行為壟斷市場!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 專利所能夠禁止或者許可利益相關方實施三種行為,即為生產經營目的的制造、銷售和使用,也就是說對於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制造行為、銷售行為和使用行為,專利權人都有權提請法院予以禁止,而滿足了專利權人的條件後,可獲得實施許可。
很明顯可以看到,制造、銷售和使用這三種行為構成了壹個創新產品或者創新方法的完整商品化價值鏈。 當壹個公司擁有強大的專利實力時,對於壹個產業的控制力是相當強的,可以通過法律禁止未經許可的制造、銷售和使用行為,也可以從制造環節、銷售環節和使用環節中獲取專利授權許可收益 ,得專利者役人,失專利者役於人,此言非虛。
在整個移動通信行業,因其所擁有的3G、4G和5G的標準必要專利,高通公司壹直處於整個產業鏈的最頂端,將專利授權許可作為其重要的商業模式。
在3G時代,高通可以向整個通信業收取專利費,包括通信設備制造商(制造)、終端廠家(銷售)和通信運營商(使用),都需要向高通繳納比較高的專利費,被業界稱之為“高通稅”,這部分收入成為高通利潤的主要來源。這樣,不管這些通信廠商賺不賺錢,都必須向高通繳納專利許可費,在這種情況下各廠商相當於給高通打工,華為、OPPO、VIVO、小米等均在此列。
從相關的專利數據顯示,高通掌握最多的便是CDMA專利技術(2G),幾乎掌握著90%以上的專利,在3G網絡時代,高通也還擁有占比高達27%的專利。但在4G、5G領域,高通的專利占比持續下降,4G領域高通的專利占比只有16%,在5G領域,高通的專利占比更是只有8%。可以預見的是,隨著專利實力不斷下降,高通所能收到的專利許可費也會逐步下滑,將面臨越來越大的經營壓力。
通過專利可以控制制造、銷售和使用三種關鍵行為,因此在專利部署時, 壹方面需要覆蓋整個產業鏈的各個價值環節,做到槍打壹條線;另壹方面在每個環節上要瞄準主要的利益相關方,即棍掃壹大片,不能讓目標利益相關方逃脫己方專利,從而達到對整個產業的影響和控制。
就像獵人捕獸時設置好機關等野獸上鉤壹樣, 專利保護布局和專利資產配置也是壹個針對特定範圍內的利益相關方的周密的、系統化的設計和部署過程,這對於企業商業目標的實現頗為關鍵,忽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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