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無效宣告請求書中應當明確無效宣告請求範圍,未明確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通知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未提出。
(2) 無效宣告理由僅限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理由,並且應當以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有關的條、款、項作為獨立的理由提出。無效宣告理由不屬於專利法實施
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
(3)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就壹項專利權已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後,又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證據因時限等原因未被所述決定考慮
的情形除外。
(4) 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為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但是未提交證明權利沖突的證據的,不予受理。
(5) 請求人應當具體說明無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證據的,應當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對於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需要進行技術方案對比的,應當具體描述涉案專利和對比文
件中相關的技術方案,並進行比較分析;對於外觀設計專利需要進行對比的,應當具體描述涉案專利和對比文件中相關的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產品外觀設計,並進行比較分析。例如,請求人針對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無效宣告理由提交多篇對比文件的,應當指明與請求宣告無效的專利最接近的對比文件以及單獨對比還是結合對比的對比方式,具體描述涉案專利和對比文件的技術方案,並進行比較分析。如果是結合對比,存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結合方式的,應當指明具體結合方式。對於不同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分別指明最接近的對比文件。
請求人未具體說明無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證據但未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的,其無效宣告請求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