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壹類專利的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時應當符合合法申請人、復議事項範圍、復議期限、復議請求和證據等條件。具體來說,它包括:
(1)申請人是指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布圖設計權利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是指其合法權益可能受到具體行政行為影響的人。(二)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必要的證據。(三)屬於申請復議的範圍。比如駁回可以不提起行政復議。(4).
申請復議,應當提交復議申請書壹式兩份,並附必要的證據材料。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姓名和通訊地址(2)具體復議請求和理由(3)復議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國家知識產權局以書面形式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附具文書或者其副本。委托代理人的,應當附委托書。
關於第二類專利行政復議,按照行政復議法總則的規定,可以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書面或者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專利行政復議受理國
關於第壹類專利的行政復議,國家知識產權局法制辦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如下處理:(1)復議申請符合《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應當受理,並向復議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二)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理由(三)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條例》第13條、14條規定的,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
關於第二類專利行政復議,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7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符合本法規定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Et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自復議期滿之日起15El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