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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與專利產品的關系

專利權,簡稱“專利”。發明人或者其受讓人在壹定期限內對特定的發明創造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和專有權。壹種知識產權。我國於1984頒布了專利法,於1985頒布了實施細則,對相關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

[編輯本段]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的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依法享有專利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人。專利權的主體包括以下內容:

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的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使用物質技術條件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如試驗員、畫圖員、機械加工員等。都不是發明家或設計師。其中,發明人是指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是指完成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人。發明人或設計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集體或課題組。

發明是智力勞動的結果。發明創造是事實行為,不受民事行為能力限制。因此,無論從事發明創造的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自己的發明創造,就應當被認定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包括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和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非職務發明創造,是指既不是由本單位完成的任務,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對於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由兩個以上發明人、設計人共同完成的,完成發明創造的人稱為* * *共同發明人或者* * *共同設計人。* * *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取得的專利權歸* *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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