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類型的擔保品
抵押物、質物必須是抵押人或出質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是法律允許轉讓的,且易於管理和執行的,但在具體種類和範圍上存在差異。抵押物壹般為不動產,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但實踐中很少有人用這些動產作為抵押物。質押物壹般為動產,具有輕、簡、易移動空間位置、易保管等特點。其中,權利質押的標的物包括依法可以轉讓的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股份、股票以及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利、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2、所有權的轉移是否不同。
抵押擔保中,抵押財產的占有權不轉移,所有權人即抵押人只向抵押權人提供財產的交換價值。這樣抵押人可以充分利用和發揮抵押物的使用價值,獲得收益,清償債權,保證債權人盡快實現債權,同時債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因此,抵押擔保是壹種理想的擔保形式,對債務人和債權人都有利。質押是轉移質押財產占有權的壹種擔保方式。質押合同壹旦成立,出質人應將質押財產交給質權人占有,出質人只保留質押財產的所有權,這是質押最明顯的特征。由於質權人在占有期間負有妥善保管質押物的義務,不允許使用,導致質押物的使用價值得不到利用和發揮,這就是質押的瑕疵。但是,從保護當事人和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法律不得不在壹定程度上犧牲質押的效力。
3.公示方式和合同生效時間不同。
在抵押擔保中,考慮到抵押物的占有不會轉移,我國法律建立了抵押登記制度。其中,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受到規範;森林樹木;飛機、船舶和車輛: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如有其他財產抵押,只要雙方同意,合同即可成立,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在質押中,由於質押財產本身具有公示的功能,壹般不需要進行專門登記,但也有例外,即以股票中的財產權、知識產權進行質押的,應當到相應的管理部門進行登記。質押合同生效時間另行規定:動產質押中,質押財產移交時合同生效;權利質押中,匯票等債權質押的,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之日起生效;股份出質的,本合同自股份出質並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以股票產權或知識產權出質的,本合同自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4.擔保權是否可以重復設定是不同的。
在抵押擔保中,同壹抵押物可以設定兩個以上的抵押。在質押擔保中,質押不可能重復設立,因為質押的交付和占有的轉移是合同有效成立的重要要件。
擔保主要有以下五個特點:
(1)保證從屬。體現在:擔保合同是基於主合同的有效存在;擔保的範圍和強度從屬於主債務,不得大於或強於主債務;被擔保的債權隨主債權的轉讓而轉讓;保證期間內保證人的保證債務存在;擔保債務會隨著本金債務的消滅而消失。
(2)保證獨立性。擔保債務不是主債務的壹部分,而是獨立於主債務的單獨債務。擔保的這壹特點也是保證不同於債務承諾的重要標誌。
(3)保證免費。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保證人的保證債務不以從債權人處取得壹定的財產權利為代價,債權人對保證人享有保證債權,無需付出任何代價。
(4)保證是互補的。擔保債務是對主債務的補充和強化,擔保的履行主要是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才會負責履行被擔保的債務。
(5)保證是單手。確保合同是單壹服務。雙方之間不存在互相對待付款的義務,因此不存在義務履行的順序問題。
抵押的特點如下:
1,抵押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
2.抵押是約定的擔保權益,而不是法定的擔保權益;
3.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
4.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
5.抵押權的設立和存在只需要登記,不需要轉移標的物的占有;
6.抵押權的內容是不同價格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
質押的特征: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質押不轉移財產的所有權,只轉移財產的所有權;質押具有從屬性、優先性和代位權的特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不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讓與債權人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