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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的全文內容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0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0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的決定》第壹次修正,根據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1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該修正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為了正確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作如下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案件:

1.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2.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3.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6.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7.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財產保全案件;

9.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0.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

11.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12.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13.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14.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

15.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16.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專利糾紛第壹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專利糾紛案件。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壹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原告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專利申請和根據該申請授予的方法發明專利權提起的侵權訴訟,參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實體審理中依法適用方法發明專利權不延及產品的規定。 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該日)的實用新型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原告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或者判令原告承擔可能的不利後果。

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的被告請求中止訴訟的,應當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但具備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中止訴訟:

(壹)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

(三)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對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以及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並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

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壹次不得超過六個月,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如果仍然需要對該專利權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另行送達繼續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保全期限屆滿前未送達的,視為自動解除對該專利權的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出質的專利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受保全措施的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已經簽訂的獨占實施許可合同,不影響人民法院對該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保全的專利權,不得重復進行保全。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壹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是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確定的範圍為準,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範圍。

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壹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以前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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