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有哪些駕駛規定?
電動自行車的駕駛規定如下:
1,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
2.電動自行車通過路口時,應當按照機動車交通信號燈通行,不得超速、闖紅燈或者逆向行駛。
3.在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
4.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道路最右側車道行駛;
5.電動自行車在路口停車等紅燈時,應當依次停車等候。禁止前車穿越,越過白色停車線,在路口中間行人二次過街設施停車等候。
6、在路口範圍內,需要直行的,按直行機動車信號燈通過路口;允許電動自行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借用機動車道左轉,但在有渠化島的路口,電動自行車應當進入渠化島;
7、穿越機動車道時,應當下車,有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應當通過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
8.電動自行車禁止安裝遮陽簾,行駛中盡量不要反著穿衣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壹條。
非機動車裝載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離地高度不得超過1.5m,寬度不得超過車把0.15m,長度前端不得超過車輪,後端不得超過車身0.3m
2.三輪車、人力車離地高度不得超過2米,寬度不得超過0.2米,長度不得超過1米;
3.畜力車離地高度不得超過2.5米,寬度不得超過0.2米,長度前端不得超過軸,後端不得超過1米。
關於載人自行車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